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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他人200余条短视频,添粉12万余;他赚两千却赔了六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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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许传凤

短视频创作手法与传播途径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为获取“流量”财富,“搬运工”和“剪刀手”层出不穷,盗版现象日益凸显。为引流随意搬运网络热门视频,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案件回顾】搬运200余条短视频 添粉12万余

泉州的张某在短视频平台开设了“某朵”账号,之后,某文化传媒公司为张某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持,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拍摄出了几百条优质短视频,粉丝量高达500多万。

该账号在平台发布的短视频均为自主原创,依法享有著作权。某文化传媒公司、张某约定双方共同享有该账号的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

2022年2月至2024年9月,李某在新浪微博APP上通过“朵某”账号冒充张某,擅自搬用“某朵”发布的短视频(共计200余条)至微博平台,多条视频观看人数1万次以上,吸引12万余粉丝关注账号,微博流量收益2000余元,侵犯了某文化传媒公司、张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审理】下架侵权作品并赔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调解,为双方答疑释法,促使李某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侵权过错,给某文化传媒公司、张某造成了一定损失,理应赔偿。跟某文化传媒公司、张某从情理法多角度分析此案:案涉的新浪微博账号及上传的相关视频已下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李某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目前处于创业阶段,无其他收入,经济较困难。双方当事人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互相谅解,最终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李某赔偿某文化传媒公司、张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6万余元,分七期支付。

【法官说法】未经授权搬运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某文化传媒公司、张某在抖音等相关互联网媒体平台发布了大量的张某主播说车的短视频,短视频拍摄内容、动作设计、语言编排、场景布局、运镜及剪辑等均蕴含一定构思,该部分短视频体现出了创作者个性化思想的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李某未经授权,擅自注册与张某抖音平台“某朵”等表达内容近似名称及使用张某个人形象的截图作为账号头像,并上传了大量某文化传媒公司、张某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作品,将短视频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侵害了某文化传媒公司、张某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开展多轮调解,促使侵权者认识到自身过错,释解双方当事人法结心结,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保护了优质短视频创作者的原创热情,也彰显了促进短视频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

编辑: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