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规定
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网发布
《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规定》
文件从规划建设、商业运营、
综合管理等方面
加强了对江汉路步行街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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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规定
(2025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令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优化标志性商圈业态、功能和服务,促进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江汉路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南至沿江大道,北至京汉大道,西至中山大道六渡桥,东至中山大道南京路,包括江汉路步行街周边支路构成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江汉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南起江汉关,北至京汉大道,包括江汉路干道和联通道,干道两侧障碍线以内的相关路段,以及上述干道、路段两侧建筑物和配套建设的广场、绿地的区域。
步行街区、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江汉区人民政府会同江岸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步行街区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步行街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在步行街区探索实施促进消费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执法、商务、文旅、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江汉区人民政府设立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步行街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步行街区管理制度以及日常巡查、执法等工作机制;
(二)协调组织实施步行街区公共秩序、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景观亮化、外墙立面、市政设施等综合管理,统筹步行街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
(三)指导步行街区商会组织推进文明示范街区建设;
(四)协调江岸区大智街、一元街履行步行街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步行街区相关管理制度;
(五)市人民政府以及江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岸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江岸区大智街、一元街和江汉区花楼水塔街、民权街、前进街、满春街应当配合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做好步行街区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江岸区人民政府,根据武汉市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步行街区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听取步行街区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步行街区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景观提升、交通组织、业态和相邻区域发展等内容。
第六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与江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和相关区域更新需要,按照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更新行动计划,实施区域更新,推动业态升级,优化空间结构,开发文化资源,塑造特色风貌。
第七条 电力、电信、排水、排污、管道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应当符合步行街区的整体风貌,新建管线应当采取隐蔽方式敷设。
第八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与江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步行街区建设高标准无障碍环境,与城市无障碍路线无缝连接。
第三章 商业运营
第九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江岸区人民政府,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按照提升传统业态、布局新兴业态与发展壮大特色名优品牌和老字号品牌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步行街区业态指导目录。
第十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的日常招商、业态调控、商业管理以及企业、商户入驻服务等工作,引导企业、商户按照步行街区发展规划、业态指导目录进行经营,优化步行街区的市场环境,提升业态品质和经营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与江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资源优势,推进步行街区的商业与旅游、历史文化传播相融合。
鼓励步行街区市场主体开展符合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的特色市集、展览展示、文化演出等活动,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文化体验场景,并加强与周边旅游资源、文化场所的融合互动。
第十二条 鼓励步行街区行业组织根据步行街区功能定位,制定自律规范、服务规范,建立行业信用机制,实现行业组织成员自我管理、良性竞争、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步行街区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智能导游导购、智能支付、线上线下联动等应用探索,打造宜游易购数字消费场景。
第十四条 鼓励步行街区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开展绿色商场、绿色旅游等创建活动,提升绿色消费水平。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江汉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统一承担下列工作:
(一)步行街两侧建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景观亮化、招牌标识的管理;
(二)步行街的道路维护、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
(三)步行街的公用设施和绿化景观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
(四)步行街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下列涉及步行街的市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步行街整体风貌、管理秩序的,应当告知步行街区管理机构: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
(三)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
(四)改变公共设施的风格、式样和位置;
(五)户外广告设置;
(六)占用道路和广场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或者举办文化、宣传、展示、咨询等活动。
第十七条 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道经营,兜售物品;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三)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五)从事违背《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户外直播等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步行街(与中山大道、江汉二路和江汉四路交叉路口除外)实行步行化管理,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但残疾人专用车、手推儿童车和执行公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抢险车辆除外;确需进入的环卫作业等车辆,应当服从步行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步行街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承担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条 步行街区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规定,保持安全、美观、整洁。鼓励设置体现区域特色、艺术性和创意性的户外广告、招牌。
城管执法部门在组织编制步行街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招牌标识设置规范时,应当征求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商会组织、商户、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步行街区环境、建筑风格、业态特点等,明确步行街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步行街区大客流应对和反恐防暴机制,加强对步行街区人群聚集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等工作。
步行街区依法设置必要的设施,对客流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预警,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疏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市加强步行街区的党建引领,建立多方参与、共治共管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步行街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与江岸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消费者投诉跟踪反馈机制,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投诉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劝阻制止,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非机动车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江汉路步行街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的《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沈佩枫